《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一)中,對歷史建筑的定義是,具有一定保護價值流量計且尚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建筑物、構筑物,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建筑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反映杭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在我國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孔板流量計的建筑物、構筑物;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建筑物、構筑物;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這樣的建筑,除了通過杭州市歷保管理機構定期電磁流量計普查評估,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進行自薦、推薦,認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
而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或歷史建筑后,街區內的建筑、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就相應成為保護管理責任人,需履行負責建筑的維護和修繕,并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等義務。對達到保護和管理要求V錐流量計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給予管理維護資金補助。
這也是此次公開征求當中的一個要點,如何對達到保護和管理要求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給予管理維護資金補助,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