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泔水豬”涉及到工商、衛生、畜牧、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多個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能使用未經流量計高溫處理的泔水養家畜。但由于法律對什么是高溫處理并未涉及,泔水到底有沒有經過高溫消毒,實際上很難監管。而相關法律也沒有發現泔水豬后如何處理的具體條款,通常發現泔水豬后只能對孔板流量計養豬戶進行勸導。而泔水豬只要檢疫合格,目前并無規定不能上市屠宰的規定。有關人士指出,只有通過生化、物理方式,對泔水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才能從源頭上控制泔水豬。
據了解,2011年6月,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喂電磁流量計泔水豬。《辦法》明確規定,餐廚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若違反這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V錐流量計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